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7页(389字)

又称自动搁浅。

为避免船货面临的共同危险主动将船舶驶往浅滩搁浅的行为。船长为了船货共同安全,采取有意搁浅的非常措施,往往是为了避免船舶沉没,或扑灭船上火灾。因此造成的船货损失,以及而后为起浮船舶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搁浅期间的船员工资伙食等,均可算作共同海损。有意搁浅是相对于意外搁浅而言的。

意外搁浅造成的船货损失属于单独海损。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对于势必搁浅的有意搁浅造成的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理由是这种有意搁浅,其实质是即使当时不采取有意搁浅的措施,船舶也将搁浅,属于单独海损。这在理论上是有道理的,但在实践中如何鉴别某一有意搁浅是否是势必搁浅,实属不易。为了简化共同海损理算工作,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不论船舶是否势将搁浅,如果是为了共同安全该船有意搁浅,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作为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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