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损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7页(229字)

因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损失。

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根据《北京理算规则》,共同海损损失仅指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或因该措施的直接后果导致的船舶和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包括共同海损费用。例如,船舶搁浅后请他船救助而支付的救助报酬,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作为共同海损费用,属于一种共同海损损失。但在《北京理算规则》中,则只能划为共同海损费用,与共同海损损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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