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8页(284字)
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费用有以下几点:(1)救助费用,如,船舶搁浅而使船货有全部受损的危险时,委请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而引起的费用;(2)与避难港有关的费用,船舶遇到意外事故,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必须修理而驶入避难港的费用,包括在避难港停留期的港口费用,船舶由于驶往避难港而延长航程和在避难港停留期间支付的船员工资和给养;(3)什项费用,对于船货各方有共同利害关系而支付的有关其他费用,包括:共同海损费用保险费、船舶临时修理费、拖轮费、为修船需要的验船费、修船工人加班费、船舶带货入坞附加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