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1页(1066字)
海事法院在起诉前因申请人的申请,为保全海事请求权的行使而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
为了及时保护海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民诉法(试行)的基本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本规定,对我国海事法院实行诉前扣船作了具体规定。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海事请求权的范围。海事请求权人在诉讼前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申请法院对有关船舶实行扣押。
海事请求权是指与海运船舶的建造、买卖、租赁、营运、操作、救助以及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等有关的或者由此产生的索赔权利。
规定详细列明了属于海事请求权范围的22项内容。(2)可扣押船舶的范围。
具有海事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船,但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当事船舶的所有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责,二是除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申请扣船外,该当事船舶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必须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也可以申请扣押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现时所拥有的其他船舶,但如海事请求是由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或者船舶的经营、收益分配引起的,只能申请扣押当事船舶。军舰和政府公务船不得扣押。(3)申请扣押船舶的程序。
申请诉前扣船,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在管辖、仲裁或适用法律方面的协议的约束。海事请求权人申请诉前扣船的应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海事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应当经院长批准及时裁定准予扣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同时发布扣押船舶命令。
被申请人为使扣押船舶获释而提供担保,不构成其对责任的承认或对责任限制权利的放弃。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由海事法院决定。(4)扣押和释放船舶的法律文书,由海事法院执行人员送达被扣押船舶的船长,并将命令张贴在船舶主桅下部或其他明显部位。(5)扣船费用。
扣押船舶申请费为1000元,由申请人支付。执行扣船任务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如申请错误,则由申请人负担。
(6)扣押船舶与诉讼。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对根据该海事请求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
扣船期限为30天,申请人在此期间内向扣船的海事法院起诉,即进入普通程序。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使船舶获释后,争议双方也可按原定的管辖协议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按原定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在扣船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申请人又未起诉的,海事法院应当释放被扣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