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5页(553字)

公民有在舒适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是“处在发展过程中的权利”之一。随着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和方法越来越强。这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福利,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水、空气、土壤的污染,生态平衡的破坏,土地流失和沙漠化等等,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事实和迹象表明,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对人的身体和精神都会造成损害。环境权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环境问题,加强了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有些国家在宪法中已明确规定了环境权。并从环境权中延引出“日照权”、“空气权”、“静稳权”、“净水权”等更为具体的权利。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Reclaration of Human Environment),该宣言申明了这样的信念:“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其中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标本,必须通过国家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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