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2页(557字)

审理海商、海事案件的法院。

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行使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及时审理海商、海事案件,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1984年11月14日决定,在我国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目前,已经设立的海事法院有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厦门、海南岛等8个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名称为:在海事法院前边冠以所在地的名称,如“上海海事法院”等。

海事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组成部分,与普通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管辖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商、海事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法院设海商审判庭和海事审判庭。海事法院的院长由港口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不受陆地行政区别的限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规定。海事法院收案范围是: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中国企业、组织、公民同外国企业、组织、个人之间,外国企业、组织、个人之间的依法应当由我国管辖的海商、海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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