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2页(363字)

人民法院因申请人的请求在起诉前扣留被申请人船舶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扣船的显着特点,是在诉讼开始前由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在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中,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诉前扣船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要求海事法院采取诉前扣船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海事法院在裁定准予诉前扣船后,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海事法院应当解除诉前扣船。

海事法院裁定准予诉前扣船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当解除诉前扣船。申请人申请诉前扣船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海事法院决定扣留的船舶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海事法院解除诉前扣船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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