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7页(581字)
为保障船舶航行中人命安全而制定的国际公约。
1912年发生的“泰坦尼克”号客轮碰撞冰山沉没的重大海难,引起了国际社会对海上人命安全问题的关注。在英国倡议下,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于1913年在伦敦召开,并于1914年制订了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但一直未能生效。
而后,1929年又制订了新的人命安全公约,然而也未能生效。
在人命安全公约的发展史上,首先生效的是1948年人命安全公约,现行有效的是1974年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公约是在修正1960年公约的基础上,在国际海事组织于1974年举行的第5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上通过的,自1980年起生效。
我国于该年核准了该公约。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检验、船舶证书、船舶构造、消防和救生设备、航行安全、无线电设备、谷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等。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所属船舶,必须经各该国政府授权的组织或人员,根据公约对船舶结构、设备和性能等方面的专门规定,检查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能进行国际海上航行。对于非缔约国的船舶,不给予比缔约国船舶更优惠待遇,即当非缔约国船舶进入缔约国港口时,缔约国应将公约的规定像适用于本国船一样适用于非缔约国的船舶。随着情况的变化,国际海事组织先后通过了1974年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1981年、1983年和1988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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