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港制度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8页(474字)

规定缔约国之间船舶使用海港的待遇的国际公约。

1923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2届通讯及过境会议上通过,自1926年起生效。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各缔约国同意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海港内,在自由进入、使用该港和充分享受该港对船货及旅客所提供的关于航海与通商活动的利益方面,给予其他缔约国的船舶以与本国或任何别国船舶同等的待遇。这种待遇应包括各种便利,如划定泊位,提供装卸设备等。对不将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缔约国的船货及旅客的国家的船舶,各缔约国有权中止给予上述同等待遇;为使用海港而征收的一切税收和费用,应在实施前妥为公布。

除有特殊原因外,缔约国管辖的海港征收的关税,不得高于该国其他口岸对同样品种、来源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缔约国对通过该国管辖海港进出的货物所核定与征收关税、地方税、手续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时,不应考虑船旗。不应在任何缔约国船旗与该海港主权或权力所属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的船旗之间,制造不利于任何缔约国船旗的差别;本公约不影响缔约国为了公共卫生和安全,或为了预防动植物病害而禁止旅客或货物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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