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4页(598字)

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件和依据。

财产保险的保险条款按其性质通常分为5种:(1)基本条款,即保险合同基本内容的条文,包括保险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义务、损失处理等。保险的基本条款一般固定印在保险合同的背页。

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列明风险方式,即一一列明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的风险损失的范围。

在列明的风险以外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还有一种是一切险加除外责任方式,即在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所有风险所致的损失都属保险责任范围。

后一种保障范围比较广泛。(2)附加条款,也可称为扩展责任条款。

顾名思义附加条款不能单独投保,保险双方根据商定,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如财产险附加盗窃险,货运险可在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增加投保破碎等风险保障。(3)限制责任条款。

保险人根据风险核算情况与被保险人协议订明限制某些保险责任的条款。如海上货运保险中,对运到某些偷窃十分严重的地区,保险人规定可以承认的货损以在目的港海关检验结果为准。

(4)保证条款。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对保险标的作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如现金保险条款规定现金存放的场所,否则发生损失,保险人可不予负责。(5)特别说明条款,对特殊情况作特别说明的条款,如承保银行抵押物时,订明贷款银行优先享受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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