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9页(457字)

简称造船险。

以建造中的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造船险涉及的风险包括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赔保险等保险的有关责任。

承保期限自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船东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止日期,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如保单终止日期未能建成交付,则须事先通知保险人办理展延并加收保险费。

目前我国造船保险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该条款列明的责任范围主要是船舶在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造船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的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设计错误;下水失败后重新下水;发生保险事故以及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救助等而引起的各项费用。

条款还对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除外责任、承保区域、赔款处理、被保险人义务以及争议处理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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