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9页(618字)

简称保赔保险。

属于责任保险类的一种保险险别。其承保的责任范围是船舶保险项下不予承保的船东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可以分为:由于被保险船舶及其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行为而致船东应承担的人身伤亡和疾病的责任;船东在合同项下的责任;船东在法律项下的责任;船东对货损货差的责任;船舶碰撞的责任以及油污的责任。参加保赔保险以船东已投保船舶保险为先决条件,补充船舶保险的不足。保赔保险亦是船东之间相互协助,共同承担某些风险的保险方式。它通过一个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专业性管理机构——保赔协会,处理一切业务问题。

保赔协会之宗旨是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共保责任,同担风险,为会员提供服务。保赔保险在性质上,经营形式上与其它海上保险不同,当事人双方,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从理论上讲同为船东。当联合在一起互相承保责任风险的所有会员中有任何一个船东遭受所承保责任风险时,这个船东便是被保险人,其他船东实质上作为保险人赔偿其损失;如若一部分会员遭受损失,那么另一部分会员便是保险人。

因此,每个会员船东既可享受到赔偿的权利,又要履行赔偿的义务。所以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对立矛盾在这里基本上是不存在的。从理论上讲,保赔保险是一种无限额赔偿保险。

它不同于船舶保险以船舶保额为赔款限额,保赔保险的原则是赔偿投保保赔险的船东在承保范围内的所有损失。除油污损害责任保险规定5亿美元为最高赔偿额外,其他都是无限责任保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