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8页(494字)

即海损。

在航行中的船舶或所载货物,由于海上风险所致的损坏或灭失。目前习惯上对海上运输货物在海陆联运过程中的损坏与灭失,往往也包括在海损之内。

海上损失根据损失的程度可区分为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和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的性质可区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凡海上保险标的不论船舶还是货物遭受全部损失(包括保险货物可以分割的部分遭受全部损失)即为全损。

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即保险标的完全灭失,包括船舶失踪,或虽未完全灭失,但已失去原有的用途且无法恢复受损标的的使用价值。

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要恢复原物的价值将超过获救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出险后继续运送到目的地的价值在扣除整理、续运等费用后的所得低于中途港出售受损标的的价值,即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共同海损即在海洋航行中的船舶及承载的货物遭遇海上风险,从解除船、货共同的危险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单独海损指船或货遭受到海上风险形成的部分损失,且这部分损失的发生并非出于船、货的共同安全的原因,而是由遭受损失的有关方单独承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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