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7页(399字)

具有查考需要,经过立案归档集中保管的会计资料。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档案,必须在中国境内妥善保管,其年度会计报表和合营各方权益有关的重要会计档案,如合营协议、合营合同、合营章程、董事会决议、投资估价清单、验资证明、会计师查帐报告、签订的长期经济合同等,必须永久保存。一般会计凭证、帐簿和月、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15年。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要销毁时应造具清单报经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销毁的清单应永久保存。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其会计档案按下列办法移交保管:(1)合营、合作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其中,中方投资者有两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负责保管;(2)外资企业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结束报告,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原审批机构保管。

保管期限按上海市财政局和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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