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进货费用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8页(360字)
外贸企业对收购的出口商品费用的帐务处理方法。
进价和费用的划分,按双方商定的交接地为界限,交接前发生的费用,计入商品进价,交接后发生的费用,列入商品流通费。按照商品交接方式的不同,出口商品进货费用的核算分为:(1)送货制。
在送达交货地以前发生的费用,计入商品进价,收货后发生的费用,作“商品流通费”处理。
(2)提货制。
在提货前发生的费用,计入商品进价,提货以后的费用作“商品流通费”处理。(3)发货制。在到达指定地点以前的费用计入商品进价,到达指定地点以后的费用作“商品流通费”处理。(4)委托厂商就地保管。
在付款并取得代保管凭证以前发生的费用,计入商品进价,付款后发生的费用,作“商品流通费”处理。
(5)直属门市部收购的商品。
在购进后发生的费用,作“商品流通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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