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外汇费用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9页(413字)

以外汇支付的在出口商品中所发生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出口费用的帐务处理方法。

按出口业务的不同,出口外汇费用核算也有所不同,主要有:(1)自营出口销售。按离岸价成交的,其国外运费、保险费均由进口商负担;按到岸价成交的,其国外运费,保险费由出口方负担,作为销售收入的冲减数,按支付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以红字贷记“自营出口销售”帐户;按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的,其保险费由进口方负担,国外运费由出口方负担,帐务处理为到岸价。支付国外佣金,也按支付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以红字贷记“自营出口销售”帐户。支付累计佣金,如能直接认定到具体商品的,也作为销售收入的冲减数;如无法认定到商品的,应借记“累计佣金收支”帐户。(2)代理出口销售。其国外费用均由委托方负担,外贸企业作为代理方,向银行交单时,办妥必要的手续,由银行扣下国外费用及代理手续费入代理方帐户,将外汇余额划拨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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