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0页(835字)

调整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因清算工作而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地方性法规。

1991年8月16日上海市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0月1日施行。旨在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公正顺利地进行,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分5章,共57条。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清算,不适用条例。

(2)清算的定义与分类。清算指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原合同章程审批机构批准解散,或者被原审批机构撤销,对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的清理结算。清算分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企业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管理机构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进行普通清算。企业资产不能抵偿债务或者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原审批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或债权人的申请,或依其职权决定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普遍清算出现严重障碍,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转入特别清算程序。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其破产清算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3)普通清算。条例对普通清算的清算期间、清算组织、清算公告、债权债务与清偿、清算资产的估价及处置、清算终结等作了详细规定。(4)特别清算。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行使董事会职权。清算委员会由投资者代表和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委员会主任由原审批机构指定,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条例对清算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任务与决议的作出,债务的清偿等作了明确规定。

(5)法律责任。

清算委员会、董事会和清算工作组的成员以及债权人,在清算期间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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