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0页(615字)

上海市关于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和发展控制区的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规章。

1990年9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共9项。

主要内容是:(1)浦东新区重点开发地区的建设,应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采取招投标、协议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组织国内外和本市投资者集中成片开发建设。(2)投资者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开发经营的,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招标书、协议和合同中必须包括具体规划设计要求或规划设计方案。(3)投资者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如需修改、调整,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凡需自行编制详细规划的,须按规定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批准。(4)投资者在已实施开发地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向市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施工。

(5)国外投资者在已实施开发地区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国外企业设计时,应聘有中方顾问单位或中方合作设计单位。有关报送工程设计方案及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等手续,可委托中方设计顾问单位或合作单位代办。

(6)浦东新区发展控制区内的各项建设,原则上应相对集中在城镇和村镇建设地区,统筹安排,并须符合城镇规划、村镇规划及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在农村地区零星布点、分散使用土地,以免发生再次动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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