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0页(872字)

上海市关于浦东新区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一项地方规章。

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共21条。主要内容是:(1)浦东新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方式或采取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需用地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2)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已经完成市政设施的土地,也可以是成片待开发的土地。(3)土地使用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建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通过出让、转让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按规定申请续期。

(5)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出让金以货币方式支付,外商用外汇支付。(6)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申请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

(7)鼓励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方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条件与外商合办企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折算为政府投资入股,并可将其中一部分股金返回给原土地使用者。(8)市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可无偿收回原先以行政等方式依法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9)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集中用于浦东新区的土地开发、城市建设等。(10)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申报登记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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