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2页(718字)

一国设立的在海关监管下允许外国商人及外国商品自由进出的特定经济区域。

它是经济自由区的一种形式,在某些国家具有类似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性质。外国商品在海关监管下存入保税区的*保税仓库,可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须缴纳出口税,但如销往国内市场,则须缴纳进口税。对存放在保税区仓库内的商品,存放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允许加工,各国规定不一。中国创办保税区,始于1987年12月。

当时,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兴办了沙头角保税工业区,随后又设立了福田保税工业区,但保税工业区只是小型的准出口加工性质。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扩展对外贸易,借鉴世界自由贸易区的经验,1990年9月国务院首先批准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外高桥保税区。随后,国务院又批准在天津、大连、广州、青岛、福州、江苏的张家港、宁波、海口、深圳的福田和沙头角、厦门、汕头设立保税区。中国的保税区可以从事仓储、转口贸易、出口加工、金融服务、商业零售以及其他第三产业等业务,实行比经济特区、开发区更特殊的政策。

例如,外高桥保税区规定,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在保税区短期停留的,可凭其本人护照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往返于保税区和境外;允许外商在区内开设贸易机构,从事转口贸易以及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代理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在2000年底以前,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而有来源于保税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税;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设备、原辅材料、零配件无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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