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利息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91页(713字)

下列各项利息收入可获豁免利息税:

(1)政府付的利息;

(2)依银行条例注册的持牌银行付的利息;

(3)公用事业机构付的利息;

(4)支付给在本港经营贸易或商业的有限公司的利息;

(5)支付给政府、持牌银行的利息;

(6)税务局发出的储税券利息;

(7)付给在港营业的典当商的利息;

(8)依政府债券条例发行的政府债券产生的利息;

(9)在财务机构以外币或港币存款收取的利息;

(10)付给依储蓄互助条例注册的储蓄互助社会员的贷款的利息。

根据《税务条例》规定,下列四项利息不属于利息税的范围:

(1)在合伙关系中,支付给合伙人的资本利息;

(2)分期付款购买的利息;

(3)遗产管理人因遗产的延期交付而支付的利息;

(4)公司内部机构相互间支付的利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