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1页(332字)

固定资产在使用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成本中去的那部分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根据原价、估计残值和所得税法规定的年限,采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算折旧。企业需采用加速折旧的,应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

折旧的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经批准,并在变更年度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增加价值而调整原价的固定资产,如可延长使用年限,应按相应延长的年限计算折旧,如不能延长使用年限,应按尚可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计提足额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缺额可作固定资产清理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以融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单独核算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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