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统一税的减免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1页(410字)
为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在工商统一税方面的减免优惠规定。
下列项目免缴工商统一税:(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企业总投资额度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必要的物资和经过批准在追加投资额度内进口的机器设备。(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为生产外销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3)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的机器、设备等货物。
(4)客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根据合同规定,生产上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
(5)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国家限制出口的除外)。此外,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的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
对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或居间介绍所收取佣金、回扣、手续费、属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列举征税项目的,可减按5%的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