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经济国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2页(501字)

又称国家进行贸易的国家。

总协定第6条的有关注释将其定义为“国家完全或实际垄断贸易、所有国内价格都由政府规定的国家”。根据美国、欧洲共同体等的有关法规和实践,实际上即指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区分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质就在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另立标准。总协定第6条有关注释认为,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价格可比性存在特殊困难时,有必要考虑与其国内价格严格比较并非总是适当的可能性。

该注释的实际结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被另立显失公平的其他标准,通常为“替代国”标准。1979年反补贴守则正式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另作某些特殊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既可适用反倾销程序又可适用反补贴程序。无论适用前者或后者,倾销幅度或补贴数额的确定都应以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国内或出口销售价格或构成价格为准。

如果上述价格不能作为适当的根据,则以进口国相同产品经必要调整后的价格为准。虽然守则规定上述方法的运用应该是适当的和合理的,但是迄今为止,公正合理地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仍是一个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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