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3页(382字)

欧洲共同体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中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有效期限的条款。

1984年修改该法时所增订。该款规定,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义务承担自生效之日起或者自最后一次更改或准予之日起满5年后应自行失效。

期满前6个月内,共同体委员会应在《官方公报》上通报与此有关的共同体工业。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终止上述措施将重新导致损害或损害威胁,共同体委员会应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

复审结论未作出前,原先的措施仍然有效。根据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则,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义务承担只有在必须由其消除因倾销或补贴而造成的损害时,才应持续有效。

然而,根据欧洲共同体未修改前的法规,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要求复审或共同体委员会没有自行复审,则无论损害继续存在与否,上述措施仍然持续有效。显然,日落条款是对原法规的重大改进。

加拿大反倾销法也有类似条款。

上一篇:临时反倾销税 下一篇:出口补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