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2页(747字)

实施、协调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的建议的机构,根据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997号决议于1973年1月正式成立。

1974年在内罗毕召开的第二届环境规划署理事会议上,又确认了其促进环境问题解决和进行环境立法的权限。该署的机构由管理理事会、秘书处(又称环境事务局)、环境基金及环境协调委员会组成。

环境协调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行政改革的结果,已于1977年4月至5月合并入联合国行政协调委员会。管理理事会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8个成员国代表组成,任期5年,每年更换1/3。

按照惯例,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总是被选为理事会成员的。理事会为该署的最高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推进环境方面的国际合作,建议实行有关政策;对调整联合国组织内计划或实施的有关环境的各种活动的方向提供方针政策i继续研究关于国内和国际的环境政策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影响和发展中国家由于实行环境政策必须追加费用的问题。

秘书处是执行机关,总部设在肯尼亚的内罗毕。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提名并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该秘书处的任务是:辅佐理事会活动,制订联合国有关环境方面的中长期计划等提案并提交理事会,管理环境基金。该署的工作内容分为10项:人类住区、健康、福利、土地、水、防止沙漠化;贸易、经济、技术、技术转让;海洋、自然、野生物、保护遗传因子、能源;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教育、援助训练、情报;将来的计划等。以这些内容为中心而拟定的各种环境项目有两种:一种是根据管理理事会决定的方针,由秘书处自拟并实施;另一种是由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对各专门领域分别或共同拟定计划后,提交秘书处,并经其认可。后面一种项目的实施,由拟定项目的机关负责,该署的项目多属此类。

秘书处认可的项目均应上报管理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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