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4页(588字)

为防止油轮操作过程中排油形成的日益严重的海洋污染而缔结的公约。

1954年4月26日至5月12日在伦敦召开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第一次国际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58年7月26日正式生效,并先后经过三次修改。它规定,在沿岸设立禁止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的区域,即禁止在这个区域内排放油类和含油量在1%以上的油水混合物。

公约对各类船舶规定了不同制度:禁止油轮在禁区内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而非油轮的排放应当尽可能远离海岸(12海里以外);尽管这样,波罗的海、北海和黑海等海域仍禁止排放;载运2万吨及2万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无论是在禁区内还是禁区外,都不得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在港口配备接收船舶废油,残油和油性混合物的装置。

1962年公约的修正案规定了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执行并不那么严格。为此1969年该公约的再修正案提出新要求即油轮或采取油水分离的“顶装”制度或把废油污水留在船上,然后排放到污油池中。

当采用了这类科技规则后,油污状况得到了改观。国际海事组织的资料表明,尽管石油运输增加了约17%,但1971-1980年采用上述方式后油污染却减少了约30%。

该公约是第一个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公约,解决问题的广度和深度显然是很不够的,但客观上却为以后别的国际公约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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