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4页(464字)

迄今为止在防止船舶污染方面的一个比较全面的重要的国际公约。

在国际海事组织主持下,于1973年11月2日通过。70年代初,石油引起的海洋污染,由于世界油轮总吨位不断上升而愈演愈烈。

此外核工业和化学工业的发展,放射性、毒性物质的运输日益增加,对海洋污染形成更大威胁,而1954年《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在防止海洋污染方面又明显不足,为此该公约制订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和解决来自船舶方面所有形式(除倾倒外)的严重污染。其主要的内容:(1)缔约国不论是船旗国还是沿海国(包括港口国)都有对船舶违章污染的执行权。

(2)把防止石油污染放在首位。(3)公约的适用范围是除军用或政府的非商业性船舶以外的一切船舶和采油平台。(4)不给非缔约国享有公约的优惠。公约还有5个附则,规定了具体的防污标准。它们依次是,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附则Ⅱ控制装有毒液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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