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3页(627字)

关于组成欧洲共同体的3个共同体,即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机构与职能的法律,是适用于欧洲共同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体。

欧共体法既有别于传统的国际法,又不同于一般的联邦法,它是欧洲一些国家为谋求欧洲统一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它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欧洲共同体法具有如下特点:(1)具有多重特性;既有国际法因素,又有国内法因素;既是公法,又是私法;既是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既以成文法为主,又兼用判例法。(2)在法律渊源上,欧共体法一般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成员国政府直接签订的创建共同体的诸条约及其附件、备忘录等,以及有关共同体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等;第二类是共同体立法机构通过的法规和决议。此外,欧洲法院的判例弥补了共同体法规的不周全或遗漏,而具有法律作用。

(3)欧洲共同体法的内容主要涉及为共同体国家确定共同的目标、活动范围和行动准则,建立共同体机构并规定其职能权限,规定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使各成员国立法趋于接近的同时,制订共同体的政策措施,并为共同体政策法规的实施提供细则。此外,欧共体法还包括确定成员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国公民在已赋予共同体职能的领域应服从共同体法规。每个成员国公民都同时具有欧共体公民的身份,并受国家法律和欧共体法的双重管辖。从1967年7月起,诸共同体进行机关合并,成立了统一的理事会和委员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分别按上述3个共同体的各项规定制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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