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对华进口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9页(596字)

根据理事会1978年2532/78号条例颁布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共同制度》的规定,欧共体对来自中国的进口进行管理的制度。

共同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把共同体关税税则共计约1012个税号的货物分成两类,一类允许自由进口,不限数量,另一类凭许可证限量进口或禁止进口。(2)所有进口商品的税则号均分别列入3张商品货单上:自由进口货单、非自由进口货单和配额进口商品货单。(3)按规定,凡列入自由进口货单中的商品进口不受数量限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共同制度》开列的从中国自由进口商品货单,包括718个税号全部商品和96个税号的部分商品,后经过1982年、1985年和1986年3次对1978年条例的修改,自由进口货单已增加为740个税号的全部商品,部分品种可自由进口的商品税号增至130个。

非自由进口货单中的商品,多数是没有开放配额的商品,由成员国直接掌握这部分商品的进口权。一般是根据与本国产品竞争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参照前3年进口情况,决定是否发给进口许可证以及发证数额。配额进口商品货单,开列了每个成员国对非自由进口货单中开放配额的非纺织品商品(主要是敏感性强的部分商品),允许从中国进口的最大额度。配额进口货单每年调整1次,在前1年的年底由执委会在公报上公布。在配额数量或金额内,各成员国主管当局发放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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