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技术引进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2页(400字)

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以有偿引进技术为标的的书面法律协议文本。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技术引进规定》,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项目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2)关键词定义;(3)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日期;(4)商标的使用;(5)实施的计划、进度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6)技术的保证和验收;(7)保密;(8)双方对改进技术的权利和义务;(9)技术酬金的计算和支付方法;(10)违约责任;(11)不可抗力;(12)仲裁协议或其他解决纠纷的办法,(13)合同期限;(14)签订的日期和地点;(15)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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