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辩证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64页(767字)

同“客观辩证法”相对,亦称“辩证思维”。

是人类在思维过程中运用具体概念对客观事物辩证运动规律的反映。恩格斯说: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9页)。“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同上第3卷第534页)。主观辩证法不是主观上的随意思考,而是从对象的内在矛盾的运动变化中,从其各方面的相互联系中进行考察,以便从整体上、本质上完整地认识对象。

人类辩证思维的历史经历过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人们远在知道什么是辩证法之前,早已开始辩证地思考,然而这只是自发的,人们只有懂得和运用辩证法理论时,才能进行自觉的辩证思维。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生产力和科学的发展,提出了以自然现象和科学各部门之间的联系进行考察的要求,需要用辩证思维去思考自然现象之间的运动和变化时,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才真正开始对主观辩证法的理论进行系统自觉地研究,尤其是黑格尔从思维本身的辩证本性出发,探讨了思维的辩证方法和思维形式的相互关系,在辩证思维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中,作出了杰出贡献。但他们都是唯心主义者,他们把客观辩证法看成是主观思维的结果,因而不可能赋予主观辩证法理论以科学的形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辩证唯物主义彻底改造了法国古典哲学的唯心主义性质,科学地阐明了主观辩证法的内容,认为人的思维是辩证发展的,是客观世界辩证运动的反映,客观辩证法是第一性的,主观辩证法是第二性的,因而客观事物最基本的辩证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也是思维的最基本的规律。把握主观辩证法,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力求主观与客观相一致,达到主观和客观、理论与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