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企业工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5页(246字)

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或者公司、企业在特区独资经营或与我方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特区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人代表。特区企业工会直接受上一级工会的领导。特区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和权益;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谈判有关职工的切实利益问题;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和特区关于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制度、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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