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的组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5页(535字)

所属国家或地区通过设置负责发展和经营特区的机构,对其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事务所进行的统一的规划、指挥、控制协调的总称,而其中主要是经济行政上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它的主要任务是,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实现设区的目的,协调各方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特区各项工作的正常、高速地运转。我国经济特区的组织管理始终是在中央、所在省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特区的建立和发展,特区的重大方针、政策,特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的处理,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进行决策的。国务院设有经济特区办公室。国务院特区办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对全国经济特区的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特区所在地的省一级人民政府,则对其所属特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经济特区的管理权限直接下放给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后,各市人民政府对其特区进行统一领导。深圳特区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进行管理;珠海、汕头特区,则设立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管理特区。

厦门经济特区由厦门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厦门市人民政府,对特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海南特区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直接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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