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3页(374字)

经济特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特定的经济贸易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是我国经济特区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发展外贸和进行其他经济合作的基本法律形式,是中外各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享受各自的权利,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依据和保证;一旦发生争议,也是调解、仲裁和进行诉讼的基本依据。特区涉外经济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点:(1)它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地方性经济合同;(2)是双方有偿、诺成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原则;(3)合法成立,能够履行,不仅需要遵守全国性的有关法规,亦要符合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特区涉外经济合同是一种地方性的涉外经济合同。这类合同不仅应遵守我国有关全国性的立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也要遵循特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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