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沿海开放城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5页(380字)

处于经济特区之后经济开放地带之前的地位,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政策的对外经济开放城市,这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准进一步对外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的重大决定。沿海开放城市,既不是经济特区,也不同于经济开放地带和内地。设立开放城市的目的是:(1)加速引进资金、引进技术、人才、信息,改造现有企业的技术,推动科技进步,加快经济的发展;(2)在实现上述目的的基础上,生产出越来越有竞争性的出口商品,开拓国际市场,形成内外结合型的经济,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3)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从技术、信息、财力和物力上支援和带动各自腹地的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某种程度上发挥对外对内两个扇形作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