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7页(352字)

对该特区内三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和注册所需条件作出的规定。

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共13条。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特区企业是指特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不包括特区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本规定明确了特区企业在开业前应登记、注册,并规定了登记所需的文件、表格及有关手续。

外国企业和华侨、港澳、台湾企业在特区设立常驻办事机构,应在批准后30天内,持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申请书,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的注册证书副本或其他信用证明文件,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从核发注册证书之日起,特区企业及常驻办事机构即告正式成立。

特区企业及常驻办事机构登记后所领用的注册证书每年换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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