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6页(752字)

有关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浦东新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地方所得税、关税等方面实行广泛的优惠措施等法律规范。

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29条。

具体有:(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

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机场、港口、铁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免五减半”;(2)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按规定投入资本和外资银行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并在10年期内不减少其投入资本或营运资金的,经批准,其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三年减半征收;(3)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4)在2000年底之前,免征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5)允许外商在新区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兴办金融和商业零售等企业。并且规定在新区内设立保税区,允许外商在保税区内开设贸易机构,从事转口贸易及代理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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