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8页(1012字)

该省经济特区内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公司重整、变更、合并、解散和清算等法律规范。

1986年10月2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分8章共157条。

设立特区涉外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中国法律、法规;(2)为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3)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且首期投入现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4)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先进;(5)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能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特区涉外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设在特区的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本条例的主要内容有:(1)合资公司、合作公司的最高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由特区方委派,副董事长1-2人,由客商委派。经双方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由特区方和客商轮流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股份公司的设立,须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其中特区方应占半数以上。

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议。股东会议进行表决时,每股有一个表决权。作普通决议时,应有占股份总额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有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作特别决议时,应有占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有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2)合作公司合作期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客商未能回收投资本金的,可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合作公司的客商抵押其权益时,抵押价款不得超过其投资本金减除已收部分的余额,并须经董事会同意;外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其章程确定,但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行使代表公司职权的负责人;(3)特区涉外公司因财务困难濒临破产,可申请重整,但必须具备设备或技术比较先进的,或产品为社会所亟需的;或投资额大、资金周转周期较长的,或破产后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条件。重整工作应在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审议通过重整计划后180天内完成;(4)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和外资公司的经营期限,在合同和章程中规定,一般为5年至30年,特殊的可在30年以上;(5)特区涉外公司因经营期满,合并,或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已发生等情形,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解散。

如果因公司破产、严重环境污染等因素存在,经当事人申请,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其解散;(6)特区涉外公司的清算应在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法院裁决解散之日起10天内,成立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清算期限自批准或裁决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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