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8页(445字)

该特区内三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规范。

1985年12月2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6年2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自1986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特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作规则;(2)科目和事项处理程序、方法;(3)核算规程;(4)报表的编报、审批;(5)监督和检查;(6)档案管理;(7)会计人员的职权;(8)关于会计事务的其他规定。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编制、执行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2)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3)执行财经制度,实行会计监督;(4)分析考核财务状况,检查资金使用效果;(5)参与编制各项生产经营计划;(6)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材料。

此外,特别规定了特区涉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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