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8页(428字)

该特区内企业工会组织的地位和职责的法律规范。

1985年5月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1)特区企业的中国职工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特区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人代表。特区企业工会直接受上一级工会的领导;(2)规定了特区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权利和责任;(3)特区企业每月应按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支出;(4)特区企业工会不脱离生产的委员,因工会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时,由企业工会事前通知企业,但每人每月占用生产时间总量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并可在当年累计用于参加工会的培训学习和会议;(5)凡受雇在特区企业工作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港澳职工、台湾职工、华侨职工和外籍职工,赞成《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参加工会活动的,均可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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