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6页(379字)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方式或采取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从而使需用土地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办法。
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1条。土地使用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建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建设后,可以按规划用途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货币方式支付,外商则需用外汇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为:(1)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居住用地7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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