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7页(327字)
关于该开发区建设、企业注册和经营、税收优惠待遇及开发区内行政管理等法律规范。
1988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5章30条。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优惠待遇外,还享有下列优惠待遇:(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底前免征地方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的房屋或者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5年。
开发区内可以建立保税仓库,为开发区内外的企业提供服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还可建立转口型保税仓库和保税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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