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经济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9页(667字)

又称自由港区经济法规。

调整经济特区内或与经济特区相关的经济活动、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等的法律规范。根据一些国家经济特区的立法情况,大体可从3种角度分类:(1)从各经济法规所反映的内容划分,可包括投资法、税收法、合同法、金融法、专利法、商标法、海关法、引进技术法、商品检验法、破产法等诸多方面。

(2)从经济特区的立法管理来划分,属于对经济特区行政管理方面的,包括经济特区设置、行政机构的设立与权限、海关管理、商品进出口管理、房地产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商标和广告的管理等;属于外商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包括投资的申请、审批程序、企业注册、合同、破产、财产所有权、资金的转移、雇用和解雇工人、合理的盈利、应缴纳的税金种类和比例等;属于优惠待遇方面的,包括投资奖励、税收减免、再投资、土地房产优惠、外汇的自由汇出、现金补贴、贷款优惠、加速折旧、亏损滚存等。

(3)从制定和颁布法规的部门及适用范围划分,可分为3种类型,即①由国家立法部门制定并颁布,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经济法规。

例如专利法、商标法、商品检验法、破产法、合同法、技术转让法、投资法、外汇管理法等。②由国家某些部门制定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经济法规。

例如对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发放或使用贷款的有关法规、地方税收管理法规等。③经济特区的单项法规,由国家制定或由特区自行制定并由国家立法部门批准颁布,在经济特区内使用的单项法规。

例如经济特区的设置法、经济特区内对投资、税收、工资、劳动等多方面的单项法规,以及有关对经济特区减免的条例或补充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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