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出口加工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2页(615字)

毛里求斯于1971年设立的非洲第一个出口加工区。

没有特定的出口加工区的地址,在全国所有工业区对投资于出口工业的企业,都提供类似于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条件。由该国出口投资发展局负责管理。区内企业可租赁标准厂房,也可租地自盖厂房。

区内道路、电力、通讯等设施比较齐全。出口加工区对外商投资设厂采取了许多有吸引力的措施。如只征15%的税收,从公司开业起10年内免征所得税,11-15年免税50%,16-20年免税25%;企业家在5年内免缴股息所得税;国家银行提供的低息优惠贷款可达资本的50%;股票可转让;低价出租厂房和地皮;低价提供水、电和其他服务;同资本输出国谈判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等。

毛里求斯的出口加工区还有两个特点:一是毛虽有两个相对集中的工业区,出口加工企业却并不一定要办在指定的、集中的工业区内,而是可以办在国内任何地方,并享有同样的优惠待遇。毛政府鼓励投资者在边远地区设厂,因为这样可省去政府对集中投资的许多费用,避免工业区内过分拥挤,也为广泛就业提供方便。

二是毛劳资关系相对平稳。政府一方面通过劳工法保障工人利益,另一方面又通过劳资关系法规定罢工或威胁罢工为非法。

罢工方面或雇主在向有关部门提出劳资纠纷报告的21天后,如劳资纠份仍未解决则罢工可被认为合法,但如政府认为继续罢工危害国民经济,罢工就被宣布为非法。该区80年代经济发展迅速,被誉为非洲的“经济老”和“雄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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