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6页(416字)

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地将他们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一种书面协议。

其特征是:(1)协议的内容必须是有关国际商事方面的,如国际贸易合同,“三来一补”等;(2)协议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3)协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地点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的,可以在被诉国,也可以在申诉国或在第三国。仲裁规则是双方当事人事先选定使用的规则,一般原则是选择哪个仲裁机构就使用该仲裁机构的规则,也有例外,如使用国际商会或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规则等,这必须当事人在协议中写明。仲裁构构是双方当事人必须选定的,一般在哪一个国家,就选定该国的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即指明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且是终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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