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6页(275字)

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地在签订的合同中,签署一项关于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书面协议形式。

这是有关法规所要求的。如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10条规定: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可以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7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有了仲裁条款,当争议发生时,当事人一方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没有该条款,事后当事人之间又没有达成协议的,是不能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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