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协议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7页(404字)

国际商事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以达成书面协议的形式,而仲裁机构受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必须以有否书面协议为准则,书面协议原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最基本原则。

违反这一原则,仲裁的全部内容都是没有法律意义的。从形式上划分,书面协议有事先仲裁协议和事后仲裁协议。前者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就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仲裁申请;后者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就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达成新的协议。无论是事先仲裁协议,还是事后仲裁协议,一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都必须具有书面仲裁协议。

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上一篇:不公开审理原则 下一篇:一裁终局原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