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仲裁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1页(327字)

首席仲裁员只存在由数人组成的仲裁庭中,一般是三人中的1名为首席仲裁员。

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在数人组成的仲裁庭中,处于比较重要地位,主持仲裁审理工作的仲裁员。如《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条规定:“如应任命三名仲裁员时,当事人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再由这两名仲裁员选择第3名仲裁员充当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我国的《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4条也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任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应即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当三位仲裁员对案件的意见不一致时,以首席仲裁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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