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1页(414字)

在国际范围活动的各种团体中取得国际法人资格者。

特别是象联合会和各专门机构这种正规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已被确定,由基础条约作了明确规定,而且为缔约国所默认。其国际法人资格是得到承认的。20世纪,由于国际范围的活动复杂化,增加了各种国际性组织,其中以国家为成员根据条约而成立的政府间国际机构,当然是担任调整各成员国政策的传统机构,和由国际投资办理公共性业务的机构,而国际民间团体是否具有国际法人资格,世界上有不同看法。

有些人主张给,理由是这些团体是由私人倡议而成立的,是为实现有关多数国家的教育、学术、宗教、文化、经济的利益的社团、财团,它们本来就是其总部所在地国的国内法上的法人。

但是也有人认为,为了保障这些团体的国际性宗旨和活动,有关国家不要把它单纯地当国内法人来对待,应尊重其国际性作用,保障其一定的国际地位。至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对国际法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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